无因管理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莞市黄江明慧餐饮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东莞市黄江明慧餐饮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朱**返还垫付工资款239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0元,已由原告朱**预交,由被告东莞市黄江明慧餐饮店、***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09
发布日期 202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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