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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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莞市黄江明慧餐饮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无因管理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东莞市黄江明慧餐饮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朱**返还垫付工资款239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0元,已由原告朱**预交,由被告东莞市黄江明慧餐饮店、***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9 |
发布日期 | 2022-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