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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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借款本金; 二、被告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本案立案时全国银行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被告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律师费损失4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5 |
发布日期 | 2022-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