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双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济南双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济南双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5552403.98元;2.请求判决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济南双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欠款资金占用利息:以2288173.85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利息至被原告济南双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还清欠款之日止;以3202548.41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利息至被原告济南双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还清欠款之日止;以61681.72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利息至被原告济南双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还清欠款之日止;(截至2021年12月1日,共计欠款资金占用利息为281229.42元);3.请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济南双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水泥稳定碎石供货合同》,济南双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分别负责向济南市济阳县2018年道路新建工程施工一标段工程(以下简称“济阳一标段工程”)、航天大道工程及其提升改造项目(以下简称“航天大道项目”)、济南市济阳区2019年城区防汛改造工程(以下简称“防汛工程”)供应水泥稳定碎石,双方对水泥稳定碎石的规格型号、单价等内容进行了约定。济南双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均己履行完毕供货义务,经双方结算确认,济阳一标段工程总货款为18811604.56元,航天大道项目总货款为11679848.41元,防汛工程总货款为405881.72元。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陆续支付部分货款,济阳一标段工程截至2021年2月8日剩余欠款2288173.85元、航天大道项目截至2020年12月29日剩余欠款3202548.41元、防汛工程截至2020年9月28日剩余欠款61681.72元,共计欠款5552403.98元。后经济南双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多次索要,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仍未履行付款义务。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损害了济南双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南双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水泥稳定碎石供货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由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方式解决,且该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亦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济南双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济南双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20
发布日期 202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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