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南万杰机械工程处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万杰工程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强夯施工费668727.17元;2.、判令被告支付欠款的相应利息(以491854.4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以206872.7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自2019年2月1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8日,山西浩洋建筑工程与原告签订《强夯工程劳务合同》一份,由原告为该公司的“石楼小镇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地基强夯工程”提供机械租赁和劳务,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19年1月9日进行了结算,山西浩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计应支付原告工程劳务费2068727.17元,扣除施工工程中已支付的140万元,尚欠668727.17元。2019年10月24日,山西浩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国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偿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国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贾晓明未到庭,在诉讼过程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万杰工程处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被告国新公司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万杰工程处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8日,山西浩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万杰工程处签订《工程机械租赁劳务合同》一份,原告为山西浩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石楼小镇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地基强夯工程”提供强夯劳务。该合同第五条约定:1.预付备料款和工程款,具体办法和额度是: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夯击能相应的单价,在次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上月工程量70%的工程款,本强夯工程结束付工程量总造价的90%,检测合格30日内一次足额付清工程款月。乙方提供税务局开具的工程款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3%)。2.工程竣工结算方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相应的单位工程造价结算。该合同第八条第四款约定:“开工前应明确所委派现场负责人马文成、马文贵(2人),负责强夯施工日常工作,其签署的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9年1月9日,马文成为原告出具石楼小镇易地扶贫搬迁项目A、B、C区强夯决算单,确认案涉工作最终工程量合计为42854.429㎡,案涉工程决算值为2068727.17元,该决算单上同时加盖有山西浩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楼项目部技术专用章。

据原告陈述,在施工过程中,山西浩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原告强夯施工费140万元,剩余668727.17元未支付。

另查,2019年10月24日,山西浩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国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另据原告陈述,工程结束后,2019年1月9日,山西浩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测量完毕后,为原告出具了结算单。案涉强夯工程经检测是合格的,后续已经该强夯工程的基础新建了房屋,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该小区施工后的楼房照片一宗。结合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本院认为,其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对原告关于案涉工程已经检测合格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强夯施工劳务,且案涉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已具备,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强夯施工费668727.17元,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案涉施工费对应利息的问题,本院予以适当调整,被告应以668727.17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2021年4月25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立案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计算,原告该项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保全费4120元,系其为主张权利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国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及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三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国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济南万杰机械工程处强夯施工费668727.17元;

二、被告国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济南万杰机械工程处相应的利息(以668727.17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5日起至被告国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三、驳回原告告济南万杰机械工程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44元,保全费4120元,由被告国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12
发布日期 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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