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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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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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常鼎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三水高富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修复费11735.50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常鼎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三水高富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666元、鉴定费70310元,全部由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常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常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30元,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三水高富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