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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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长丰县岗集镇人民政府 合肥宏胜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季汝成 审判员方敏 审判员程徐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鲁悦悦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21)皖0103执5376号 申请执行人:长丰县岗集镇人民政府,住***。 法定代表人:许庆美,镇长。 被执行人:合肥宏胜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俞修胜,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丰县岗集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合肥宏胜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的(2020)皖01民终88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 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09-24 |
| 发布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