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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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沈阳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宏力供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宏力供热有限公司供热工程费4,304,977.30元(45,315.55㎡×95元/㎡); 二、被告沈阳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宏力供热有限公司拖欠供热工程费4,304,977.30元的利息(以4,304,977.3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沈阳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宏力供热有限公司热费1,307,232.20元; 四、被告沈阳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宏力供热有限公司拖欠热费1,307,232.20元的利息(其中,以3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407,232.2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驳回原告沈阳宏力供热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138元,减半收取97569元,由被告沈阳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