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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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兴城支行 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盛**与被告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为202003130010); 二、解除原告盛**与被告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兴城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为A:04200000042020一手贷0000275); 三、被告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购房款等119722元及原告已向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兴城支行归还的贷款本金(具体金额以第三人系统显示数据为准); 四、被告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兴城支行返还原告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剩余的贷款本金(贷款本金43万元减除原告已还部分,具体金额以第三人系统显示数据为准)。未按上述确定的还款日还款,还款日以后所产生的利息由被告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偿至贷款本金付清为止; 五、原告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兴城支行清偿被告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款日(本判决第四项确定的日期)以前的应付未付的利息(具体金额以还款当日第三人系统显示数据为准); 六、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兴城支行在收到前述贷款本金、剩余应付未付的贷款利息后将解除房屋抵押的相关材料及结清证明提供给原告盛**。原告配合被告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前述《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合同注销备案手续,并将解除房屋抵押的相关材料及结清证明提供给被告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七、驳回盛**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8元,减半收取计4629元,由被告公主岭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3 |
发布日期 | 2022-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