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春市滨河物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高新物业有限公司 长春市南关区新春街道办事处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4民初4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4民初4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杨**、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王**支付违约金75万元; 四、驳回王**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772元,由王**负担4172元,由杨**、王*负担22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0元,由杨**、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1-26 |
| 发布日期 | 2022-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