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春市滨河物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高新物业有限公司
长春市南关区新春街道办事处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4民初4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4民初4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杨**、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王**支付违约金75万元;

四、驳回王**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772元,由王**负担4172元,由杨**、王*负担22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0元,由杨**、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1-26
发布日期 202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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