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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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成都亚非牙科有限公司 常州赛富高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天津赛富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萍乡市健平产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健平(上海)健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安信德摩牙科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松柏医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亚非牙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第三人深圳松柏医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让原告***3.667%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并将第三人深圳松柏医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3.667%股权份额记载于被告成都亚非牙科有限公司股东名册; 二、第三人健平(上海)健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安信德摩牙科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天津赛富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第三人常州赛富高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第三人萍乡市健平产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苏**、第三人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办理上述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成都亚非牙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 发布日期 | 2022-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