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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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唐山慧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慧达供热有限公司赔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143799元; 二、驳回原告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2元,减半收取1961元,由被告唐山慧达供热有限公司赔偿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