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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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中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2执1682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中对登记在案外人解丽娟名下的遵化市房产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遵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裁判日期 | 2021-10-29 |
发布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