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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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市宗达聚氨酯泡沫复合材料制造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所欠贷款本金12470000元; 二、被告沈阳市宗达聚氨酯泡沫复合材料制造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截止2019年2月28日所欠的利息(含罚息、复利)309910.02元,自2019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借款本金12470000元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如被告沈阳市宗达聚氨酯泡沫复合材料制造厂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抵押于原告的被告沈阳宗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所有位于法库经济开发区社区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为:沈房权证法库字第**房权证法库字第**,.55㎡、1234.5㎡、28.8㎡、787.7㎡、260.4㎡、73.9㎡、607.9㎡)和位于法库县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为:沈房权证法库字第**,房权证法库字第**,.6㎡、270.7㎡、773.3㎡、173.34㎡、717.28㎡、324.72㎡)(抵押权证号为:沈房他证法库字第××号)及位于法库经济开发区的土地[法库国用(2008)第0025号,使用面积10942㎡,抵押权证号为:法库他项(2015)第0112号]在抵押权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如被告沈阳市宗达聚氨酯泡沫复合材料制造厂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抵押于原告的被告***所有的位于沈河区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沈房房权证中心字第**建房权证中心字第**,、位于沈河区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沈房权房权证中心字第**筑房权证中心字第**,位于沈河区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沈房权证房权证中心字第**面房权证中心字第**,于沈河区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沈房权证中房权证中心字第**积房权证中心字第**,证号为:沈房他证中心字第××号)和位于沈河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为:沈阳国用(2014)第SH00354号,使用面积45.18㎡]、位于沈河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为:沈阳国用(2014)第SH00355号,使用面积47.21㎡]、位于沈河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为:沈阳国用(2014)第SH00356号,使用面积28.37㎡]、位于沈河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为:沈阳国用(2014)第SH00357号,使用面积17.52㎡][抵押权证号为:沈河他项(2015)第SH115号]在抵押权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对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被告沈阳市宗达聚氨酯泡沫复合材料制造厂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59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市宗达聚氨酯泡沫复合材料制造厂、沈阳宗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辽0103民初7037号民事判决书之尾页]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