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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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正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徐州圆角分商贸有限公司 徐州市合洪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圆角分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2687.21元及利息211636.5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月20日,此后利息,以452684.21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封**在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范围内对***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三、被告徐州市正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市合洪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张**、***、单**分别以其与***、***、***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43元,保全费4020元、公告费1320元,合计15783元,由被告***、封**、徐州市正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张**、***、***、***、单**、徐州市合洪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