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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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尚喜家具有限公司 上海品湛家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尚喜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洲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上海农商银行万祥支行账户50×××09、上海农商银行龙华支行账户50×××2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盈港支行账户03×××50中的存款总额共计100000元。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保全费2300,申请人徐州尚喜家具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