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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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名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邳州市农业农村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名翔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名翔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邳州市农业农村局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驳回名翔公司诉讼请求,违背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仅仅因为邳州市农业农村局否认合作协议书及费用清单、合作文本在微信中无法打开,会务活动现场已不存在等理由,对名翔公司实际已经履行为涉案大蒜节峰会会务活动提供策划服务不予认可。名翔公司明明提供了服务,却不能得到应有的报酬,明显损害了名翔公司权利,也是对作为政府机关的不诚信履约行为的纵容,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具体理由如下:1、虽然庭审中名翔公司提交的《合作协议书》双方没有签字盖章,但通过庭审调查及名翔公司提交的数份关联证据,包括未盖章的合作协议书内容、名翔公司与邳州市农业农村局时任副局长范***和经办的部门负责人王鑫(科长)的微信聊天记录、峰会现场实景照片。经法庭调查询问和经核实的邳州市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的身份及王鑫反馈的说明,可以证明双方对大蒜节峰会举办进行接洽、商谈、合同的签订、价款的确定、会议的方案、流程及相关细节均有详细的交涉、沟通,足以证实会议的真实性且己成功举办完毕。尽管合作协议书双方未盖章,其他证据已足以证明名翔公司为该峰会提供了相关服务,而且聊天记录对最终协议书未能盖章也提到了,完全是邳州市农业农村局相关领导之间内部相互推诿造成的,迟迟未签。名翔公司在接到会务服务的邀约后,出于对老客户的信任和对政府部门及领导的信赖,表示出了积极的履约态度,所以才会在协议未签订之前,就会主动实施履行合同的全部行为,积极筹备峰会,严格按照邳州市农业农村局领导对会议方案的要求认真准备,主动垫资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直至把峰会圆满完成。因此才会出现一审查明的在会议举办之后给邳州市农业农村局领导发送合作协议书的情况。名翔公司认为,即便是会议举办之后发送合作协议文本,即使目前名翔公司所举的微信记录一时打不开,均不影响涉案会务服务合同关系这一事实的存在。邳州市农业农村局理应依据约定和名翔公司服务的内容支付相应的对价。 2.一审法院以会务现场已不存在、无询价、鉴定的客观基础,该观点明显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在处理本案中明显不顾案情基本事实的存在,僵化的适用法律。其实未签的合同也是证据,只要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涉案事实,即可作为证据采信。本案中,合作协议附件中有名翔公司所列会务的详细报价清单,与会务的实际情况完全可以对应的,结合聊天记录中邳州市农业农村局领导对会务方案的具体要求。一审法院通过向邳州市政府其他会务的相关协办部门进行问询,再通过当地物价部门对相关会务活动办理的价格进行询价,是完全可以对该次会务活动的价款作出认定的。因为涉案大蒜节峰会对于邳州市作为中国大蒜特色产业之地,该次峰会是规模较大的当地一次重大活动。一审法院完全应当在尊重基本事实的前提下,通过询价方式或启动价格认证的程序,认定应当支持名翔公司请求的费用。而不应简单随意的予以否认。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纠正一审判决的错误,依法支持名翔公司的上诉请求。 邳州市农业农村局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名翔公司没有新事实新证据,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决。名翔公司虽参与第二届国际邳州大蒜产业峰会会务工作,但名翔公司没有与邳州市农业农村局签订书面合同,名翔公司也未提供加盖邳州市农业农村局印章或邳州市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书面手续、物料进场确认验收等。而且与名翔公司联系的是邳州市农业农村局时任副局长范***。后经侦查机关查明,2018年6月在2018中国大蒜年会首届国际大蒜产业峰会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在2018第六届中国邳州银杏峰会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虚列4万元。后范***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前述多种情况下,邳州市农业农村局无法确认名翔公司在此次会议活动中的工作情况及费用明细。 名翔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邳州市农业农村局向名翔公司支付拖欠的会务策划活动的服务费用293000元,应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金63922元,合计356922元;2、诉讼费由邳州市农业农村局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12日,名翔公司与邳州市农业农村局经协商达成合作共识,由名翔公司承接了邳州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的“第二届国际(邳州)大蒜产业峰会及产业论坛”活动的策划和执行,约定的活动费用293000元,付款时间在会务活动结朿后30天内。名翔公司按照约定完成策划活动的全部内容,邳州市农业农村局却至今未支付款项。故提起诉讼,请依法审理,支持名翔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上半年,邳州市农业农村局筹备“第二届国际(邳州)大蒜产业峰会”活动。邳州市农业农村局时任副局长范***及工作人员王鑫与名翔公司经理任意联系商讨名翔公司承接会务工作的具体事宜。2019年6月12日,上述活动举行。2019年6月13日,任意通过微信向王鑫发送《第二届国际(邳州)大蒜产业峰会合同》,2019年6月19日,任意通过微信向范***发送《第二届国际(邳州)大蒜产业峰会合同》,王鑫和范***均未回复。 名翔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交有关上述活动的《合作协议书》及费用清单,其中载明委托方为邳州市农业农村局,承办方为名翔公司,但无名翔公司、邳州市农业农村局的签名或盖章。 一审法院认为:名翔公司主张本案服务费用依据的是其所举《合作协议书》及费用清单,邳州市农业农村局对此不予认可。《合作协议书》及费用清单中无名翔公司、邳州市农业农村局的签名或盖章。名翔公司虽通过微信将合同文本发送给邳州市农业农村局人员,但系在活动举办之后发送,非在活动举办前发送,亦未经邳州市农业农村局人员认可,且发送的合同文本在微信中已无法打开,内容无法确认。因此对该《合作协议书》及费用清单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活动之后双方未进行结算。名翔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履行会务项目及价格,现活动现场已不存在,无询价、鉴定的客观基础。因此,对于名翔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暂不予支持。名翔公司可在补强证据后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名翔公司徐州名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654元,由徐州名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名翔公司向本院申请证人韩某,4出庭作证,并提交证人韩某,4与名翔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意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四页,证明:在涉案大蒜节峰会的会务活动之前,任意委托其朋友韩某,4制作涉案大蒜节峰会的合同文本以及报价单,韩某,4做好之后通过微信发送给任意,名翔公司审核后,发送给邳州市农业农村局时任副局长范***以及部门负责人王鑫。证人韩某,4陈述:证人于2018年与邳州市农业农村局签订合同做了邳州大蒜产业峰会会务工作。2019年的大蒜峰会会务活动是名翔公司承办的,时任副局长范***告诉名翔公司,可以找证人参考设计理念,证人帮名翔公司制作了报价表,报价是比对2018年的价格制作,没有涨价。2018年的会务费用邳州市物价局去现场丈量后核过价格。2018年开标之后,因会务需求增加了项目,合同是在活动结束后签字盖章。名翔公司这次承接的活动规模比2018年活动更大一点,2018年活动报价30万元左右。 经质证,名翔公司认为证人的证词能够证实涉案活动名翔公司提交给邳州市农业农村局的报价单是委托证人进行制作,对报价的项目内容,证人根据以往承接峰会的经验,帮助名翔公司最终制定的报价,通过微信发送给名翔公司,名翔公司将该报价单连同合作协议书的电子版发送给了邳州市农业农村局时任副局长范***和王鑫科长。能够证实名翔公司要求邳州市农业农村局支付大蒜节会务费的真实性。且证人还证实2018年同样是邳州市农业农村局承办的第一届大蒜节峰会,证人承办的会务活动,且会务费用与本案的会务费用大致相当,进一步证实名翔公司一审主张的真实性。证人还能够证实第一届大蒜节会务活动在流程上也是承接会务活动后才与邳州市农业农村局签订合同。本案名翔公司先承揽会务活动,向邳州市农业农村局发送电子版的合同、现场报价,符合邳州市农业农村局的工作流程和工作习惯。 邳州市农业农村局对该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无异议,对名翔公司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证据只能证明名翔公司对会务工作进行了前期准备,聊天记录中载明的报价单,仍为名翔公司单方制作,不能证明经过邳州市农业农村局确认及认可。证人证言只能证明名翔公司参与了此次会务活动,邳州市农业农村局对此也不否认。证人制作的报价单均是按照名翔公司要求制作的。证人也不能确认该报价是经过邳州市农业农村局认可的。而且报价表中的项目与活动现场是否一致,名翔公司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予以证明,邳州市农业农村局也无法确认。 本院认为,邳州市农业农村局对名翔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人韩某,4证言的证明效力,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在说理部分予以论述。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名翔公司提交的与邳州市农业农村局时任副局长范***及工作人员王鑫的聊天记录可知,名翔公司与邳州市农业农村局就2019年邳州市农业农村局筹备的“第二届国际(邳州)大蒜产业峰会”会务服务活动,双方进行了缔约磋商。邳州市农业农村局亦认可名翔公司提供了会务服务活动。故名翔公司与邳州市农业农村局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名翔公司已经履行服务活动,邳州市农业农村局应当支付服务费用。其次,名翔公司提交的合作协议书上没有邳州市农业农村局签字或盖章,名翔公司提交的项目明细表上亦未有邳州市农业农村局签字或盖章,故在邳州市农业农村局对该合作协议书及项目明细表不予认可的情形下,合作协议书及项目明细表载明的合同价款29.3万元,不足以认定为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名翔公司在未能与邳州市农业农村局达成书面协议确定价款的情形下,按照邳州市农业农村局指示提供服务。邳州市农业农村局在名翔公司提供服务后未及时与名翔公司进行结算。双方当事人对于无法确定涉案合同的价款,均有过失。再次,在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证明涉案合同价款的情形下,本院参照证人韩某,4陈述的2018年邳州市首届大蒜产业峰会报价30万元左右的基础上,考虑范***在2018年邳州市首届大蒜产业峰会活动中存在虚列3万元活动经费的事实,酌定涉案服务合同价款为20万元。名翔公司要求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无合同依据,本院支持名翔公司起诉后的逾期付款利息,即以20万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且不超过名翔公司主张的63922元。 综上,上诉人名翔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21)苏0382民初921号民事判决; 二、邳州市农业农村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徐州名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服务费2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不超过63922元); 三、驳回徐州名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654元,由上诉人徐州名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254元,由被上诉人邳州市农业农村局负担4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654元,由上诉人徐州名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254元,由被上诉人邳州市农业农村局负担4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