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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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被告***于2015年5月12日签订的《中信银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及最高额抵押合同》; 二、解除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被告***、***于2015年5月15日签订的《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 三、被告***、***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636083.0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付清; 四、被告***、***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支付借款利息21458.76元、罚息306.44元、复利为455.02元(截止至2019年4月25日),并支付从2018年12月21日起至本金全部偿还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借款本金636083.07元为基数,按案涉《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其中合同约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在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执行,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计算利息、罚息和复利,与前款一并给付原告; 五、被告***、***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律师费3000元,与前款一并给付原告; 六、如被告***、***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第三、四、五项给付金钱义务,原告有权以抵押的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他项权证号:1503015396)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83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与前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4 |
发布日期 | 2022-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