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望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望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望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739782.22元、利息42352.53元,本息合计782134.7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9月7日,自2021年9月8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0.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望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陈*提供担保的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房屋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11元,由被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08 |
| 发布日期 | 2022-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