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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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沈阳维斯特嬴河健身游泳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崔*与被告沈阳维斯特嬴河健身游泳有限公司签订的《维斯特游泳健身会馆贵宾合同》; 二、被告沈阳维斯特嬴河健身游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崔*健身卡费8,888元。 如果被告沈阳维斯特嬴河健身游泳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沈阳维斯特嬴河健身游泳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0 |
发布日期 | 2022-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