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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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洞头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洞头区支行借款本金180000元、期内利息802.91元及罚息(罚息分别以本金1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从2021年9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从2021年9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洞头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柯**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48元,减半收取197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洞头区支行负担5元,被告柯**负担19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2-07 |
发布日期 | 2022-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