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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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自然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市大金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温州易方达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温州易方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万元及期内利息1583646.61元、逾期利息、期内复利(截止2021年9月9日的逾期利息为4487400元、期内复利为196904.28元,之后的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450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期内利息1583646.61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9‰计算至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律师费9000元。 二、被告大自然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大金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厉**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均在最高额5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如被告温州易方达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温州市大金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编号:(浙工商)股质登记设字(2016)第0317号,股权数额:1250万股],所得价款在最高额75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068元,减半收取142034元,由被告温州易方达贸易有限公司、大自然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大金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9 |
发布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