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十堰市铧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竹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十堰市铧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甘**承担担保责任并替代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甘**支付原材料款150000.00元,此款限被告十堰市铧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1650.00元,由被告十堰市铧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1-08-02 | 
| 发布日期 | 2022-01-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