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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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黎**、胡**、胡**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07560元(本案案款可汇至本院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海潮支行,开户名称:高邮市人民法院,开户账号:95×××14); 二、驳回原告超出上述范围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赔偿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2 |
发布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