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扬州市光宇照明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扬州市光宇照明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7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27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LPR计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1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15元,由被告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230元。 |
| 裁判日期 | 2021-12-08 |
| 发布日期 | 2022-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