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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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琼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杜氏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琼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55664.1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0年8月21日为人民币2453.51元,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人民币255664.12元为基数,按2017年苏银扬琼贷字第100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杜氏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琼花支行律师费人民币15000元; 三、如被告***、杜氏水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琼花支行有权就被告***、杜氏水名下的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扬州市[不动产权证书号:苏(2018)扬州市不动产权第0043814号]的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97元,由被告***、杜氏水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杜氏水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发布日期 | 2022-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