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宣**归还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750000元,支付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7月5日的利息合计7629.42元,自2021年7月6日起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算),并支付律师费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项债权,对浙(2020)绍兴市不动产证明第003365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坐落于建设新村9幢302室房产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数额1090000元及合同约定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738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0258元,由被告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3 |
发布日期 | 2022-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