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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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 绍兴市百盛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绍兴市百盛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给原告田**本金215万元及该款的利息损失(截止2019年8月19日止为392.544658万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黄**、赵**对绍兴市百盛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田**对浙江**夏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为,浙江**夏置业有限公司应在500万元范围内对绍兴市百盛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8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4837元,由被告绍兴市百盛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诸暨世纪金源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夏置业有限公司、黄**、赵**共同负担(其中赵**负担部分为29837元,浙江**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为25469元),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发布日期 | 2022-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