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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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上虞达鸿紧固件有限公司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湾新区支行 绍兴上虞以琳泉农机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绍兴上虞以琳泉农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湾新区支行归还借款本金4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21年6月4日的欠息485496元,合计4485496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流动资金保证借款合同》[合同号:8921120190037925]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 二、被告绍兴上虞达鸿紧固件有限公司、金**、***、严**、朱*、***、林**对上述第一项中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684元,减半收取21342元,由被告绍兴上虞以琳泉农机有限公司、绍兴上虞达鸿紧固件有限公司、金**、***、严**、朱*、***、林**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7 |
发布日期 | 2022-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