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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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杨**、蒋**应归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借款200000元、暂算至2021年5月1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5481.44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13.32‰计算的利息、复利,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2元,依法减半收取2191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3811元,由被告杨**、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7 |
发布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