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杨**、蒋**应归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借款200000元、暂算至2021年5月1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5481.44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13.32‰计算的利息、复利,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2元,依法减半收取2191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3811元,由被告杨**、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17
发布日期 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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