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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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宋*、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归还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借款本金4142920.16元及相应利息【其中截止2021年6月30日的利息(含罚息)为37545.12元,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复利以所欠利息为计算基数、不含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案涉合同约定计付】; 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宋*、薄**提供的编号为浙(2020)诸暨市不动产证明第000905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抵押物依法定程序优先受偿; 三、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244元,依法减半收取2012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5122元,由宋*、薄**共同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