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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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全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给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全支行借款本金49215.90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复息)【截至2021年10月27日止的利息(含复息)为7695.73元,自2021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及案涉合同约定计算】; 二、陈**、赵**、王**对赵**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赵**追偿。 如果赵**、陈**、赵**、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3元,减半收取计611.50元,由赵**、陈**、赵**、王**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5 |
发布日期 | 2022-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