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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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俞**、***应归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70000元,并支付至2021年4月12日的利息3130.56元(含违约金、手续费)以及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郦**、***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97元,依法减半收取2698.5元,由被告俞**、***、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日期 | 2022-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