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高**、刘**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借款本金672314.29元、截至2021年3月18日利息283.93元及后期利息(后期利息从2021年3月19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付清日止); 二、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有权就被告高**、刘**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南昌县金沙二路2718号中新幸福时光住宅区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赣(2018)南昌县不动产证明第0××7号】在上述第一项款项范围内通过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款项中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26元,减半收取5263元,由被告高**、刘**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日期 | 2022-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