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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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18750.73元并支付利息39214.56元、其他费用40元(利息、其他费用计算至2021年4月7日,自2021年4月8日起至还清欠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其他费用按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且总额不超过年利率24%); 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日期 | 2022-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