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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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昆明市广红饲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师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顾**、刘**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市广红饲料有限公司饲料款30130元,违约金6026元,合计3615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4元,减半收取352元,由被告顾**、刘**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09-17 |
发布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