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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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哥士德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沈阳万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26,600元; 二、被告沈阳哥士德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万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的违约金(以234,9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91,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00,2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沈阳哥士德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万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16,552元; 四、被告辽宁华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沈阳金夺顺经贸有限公司、被告沈阳科普瑞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辽宁玖汇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沈阳华韵晟诚玻璃有限公司、被告沈阳金鼎玻璃有限公司对被告沈阳哥士德特种玻璃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沈阳万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之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上述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阳哥士德特种玻璃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沈阳万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41元,由九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