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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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港支行 泰州市高港区中旺玻纤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州市高港区中旺玻纤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季*支付392895.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42895.85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吴**对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中原告季*向被告泰州市高港区中旺玻纤有限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承担50%的付款责任; 三、被告***、***、吴**对342895.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中原告季*向被告泰州市高港区中旺玻纤有限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各自承担25%的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00元,减半收取为3600元,由被告泰州市高港区中旺玻纤有限公司、***、***、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200元。 |
裁判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日期 | 2022-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