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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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45048.63元; 二、原告刘**应于收到上述保险赔偿款的同时返还被告骆*8127.27元; 三、驳回原告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46元,由原告刘**负担46元,由被告骆*负担200元(原告已支付,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