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借款本金65668.78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自欠款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计收的利息总额以欠付本金数额年利率24%为限); 二、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对抵押车辆(登记机动车所有人为姚*,车牌号为苏ME××××)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8元,由被告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