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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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晶德瑞玻璃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行借款本金687254.08元、利息及罚息13393.8元(截止2021年7月14日)及自2021年7月15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及罚息; 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行就抵押财产(王**、邓**名下位于张店区东户房屋,登记债权数额35万元,房屋所有权证号02-1012636;邓峰名下位于张店区的房产,登记债权数额35万元,房屋所有权证号02-1070506)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方式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淄博晶德瑞玻璃有限公司对于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3元(已减半),申请费4120元,由被告王**、邓**、钱**、邓**、宋**、淄博晶德瑞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9 |
发布日期 | 2022-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