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淄博泰成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联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淄博泰成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共同支付原告山东联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东方星城1号楼工程所欠货款38596.50元,并赔偿原告自2016年2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6年2月16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淄博泰成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共同支付原告山东联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东方星城2号楼工程所欠货款40193.08元,并赔偿原告自2016年2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6年2月16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山东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魏**、徐**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2元,保全申请费920元,合计1842元,由被告淄博泰成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魏**、徐**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31 |
| 发布日期 | 2022-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