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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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江鑫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行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及罚息11605.08元(利息及罚息截至2021年11月3日,自2021年11月4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照《个人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山东江鑫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江鑫商贸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其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8元(已减半)、申请费314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山东江鑫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日期 | 2022-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