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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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10936.10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高安大道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2000元; 三、由被告高安市文磊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41701.80元; 四、驳回原告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4元,由原告赵**负担336元,被告淄博皓泽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36元,被告高安市文磊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5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 发布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