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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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金**、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借款本金149915.44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1年8月9日为23734.37元,自2021年8月10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罚息合计金额以月利率2%为限计算); 二、被告金**、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律师代理费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7元(已减半,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已预交),由被告金**、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3 |
发布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