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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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敦宣堡(嘉兴)新材料有限公司 海盐县钱江漆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盐县钱江漆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34元,减半收取计1617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2987元,由原告海盐县钱江漆业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日期 | 2022-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