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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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中,上诉人广西桂平市嘉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虽然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西桂平市嘉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