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桂平市兴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西桂平市嘉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桂平市土地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中,上诉人广西桂平市嘉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虽然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西桂平市嘉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22-01-13
发布日期 2022-01-1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