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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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头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岳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129013.57元,由被告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赔偿128142.14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赔偿871.43元【上述款汇至:户名:岳西县人民法院执行款(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岳西县支行,账号:62×××07】; 二、驳回原告方**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4元,由原告方**负担12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负担1400元;鉴定费1600元,由被告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7 |
发布日期 | 2022-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