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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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240014.48元、保险费1484.7元及相应的违约金(以240014.48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的二倍计算至付清之日);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律师费4000元; 三、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债权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嘉兴市南湖区文纬里15幢205室房产,不动产证号:嘉房:嘉房权证禾字第**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43元、保全申请费1797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4元,被告***负担430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日期 | 2022-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