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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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理赔款16200元。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元、公告费280元,合计486元,由被告陈**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