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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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鑫奥力电器有限公司 厦门市乔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厦门市乔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厦门鑫奥力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之申请,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市乔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鑫奥力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市乔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附录 附页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1-12-07 |
发布日期 | 2022-01-19 |